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支持应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以下为内容节选),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每年4月为全区消防安全宣传月,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配置、维护和管理,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能满足消防救援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
“增建、改建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的公共消防设施竣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加验收。”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逃生技能和灭火技能训练。”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和逃生避难器材。
“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逃生梯、逃生缓降器和消防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通过构建、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实时智能消防安全分析、评估和预警,实现消防数据采集和共享。
“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用智慧消防技术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应当推进丽江古城“智慧消防”建设。
(以下内容为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工作原则】丽江古城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八条【智慧消防】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丽江古城“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搭建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消防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火灾隐患动态监管、火灾事故提前预警、火灾处置高效联动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要求】丽江古城内的单位和建筑场所应当配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学校、酒店、客栈、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以下内容为节选)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四条 涉及消防业务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可以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宣传教育,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向社会提供消防产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的协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平台,建设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及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为火灾防控、风险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鼓励其他单位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四十条 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置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并配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第四十四条 单位、个人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
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安徽省消防条例》于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以下内容为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禁止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支持发展电力、燃气等方面的火灾预测预警技术,提高预测预警能力,有效消除火灾隐患。
《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以下内容为节选)
(八)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十三)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 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二十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利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建立电子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且保证数据真 实有效。鼓励其他单位使用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建立电子档案。